摘要
纠纷解决机制应当是包含了调解、协商、仲裁、行政裁决等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解决机制的多元化体系。规范有效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良性运行,可以有效化解大量社会纷争。在法律制度的建构上,应当保证诉讼解决任何纠纷的最终性、权威性。而不应强调任何纠纷未经其他解决纠纷的尝试一概适用司法程序。通过包括诉讼机制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可以极大提高整个社会的纠纷化解能力及效率。
出处
《理论导刊》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72-74,共3页
Journal of Socialist Theory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