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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新区管委会及其内设机构的法律地位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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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是以智力密集和开放环境条件为依托,主要依靠国内的科技和经济实力,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科技资源、资金和管理手段,通过实施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和各项改革措施,实现软硬环境的局部优化,最大限度地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而建立起来的集中区域。国务院于1988年批准了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1991年3月批准建立了26个国家高新区,1992年11月再次批准建立25个国家高新区,1997年6月国务院批准建立陕西杨凌国家农业高新区。至此,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新区共53家。2004年,国家高新区内企业创造的工业增加值达5500多亿元,占全国的8.8%,出口总额超过824亿美元,占全国的12%,国家高新区以不到全国万分之一的土地,产出了全国5%以上的GDP。
作者 杨新勇
机构地区 C&LLawFirm
出处 《中国高新区》 2006年第3期66-68,共3页 Science & Technology Industry Pa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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