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的“二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仅以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为规制对象,将效果意思形成前的诸因素排斥在法律评价之外,不利于表意人保护并有违正义与衡平。加藤雅信教授的“三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将民事法律行为归结为表示行为———效果意思———深层意思的三层构造,非常合理地确定了动机、前提事实、行为基础等深层意思内容对法律行为之影响力,不仅有效地克服了“二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之理论缺陷,而且极大地发展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论特别是意思表示瑕疵理论,具有不可低估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2期165-167,206,共4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