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和谐社会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的社会,是自治与权威有机统一的社会,是群体决策和个人自由选择有机统一的社会,是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相结合的社会。司法机制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的权威性中介机制,是保障权利、制约权力的程序机制,是扩充权利体系、实现法律稳定性与变动性相结合的平衡机制。因此,司法保障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为了有效地保障和谐社会的建设,必须提升司法机构的地位,保障司法自治,确保国家权力结构的合理性;重构诉讼模式,建立商谈性司法与交往性论辩机制,实现法律判决的正确性与自洽性;确立建构性司法解释机制,确认新的法权要求,实现和延伸法律的权威;建立和完善司法审查机制,促进权利体系和权力结构的平衡与互动。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2期133-140,共8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