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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学生只承担合同责任而不承担监护责任——兼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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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时的监护人,不承担监护责任,只承担合同责任。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只能是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不能转移,但监护人可将监护职责通过依法委托转移给学校承担。学校承担的合同责任与监护人承担的监护责任是不同的。《学生事故处理办法》的正式实施,填补了立法空白,但还存在不足仍需不断改进完善。
作者 黄春歌
出处 《甘肃农业》 2006年第3期219-21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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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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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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