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名法官,对具体案件作出判决一般要经过三个阶段:确认事实;寻找法律;将案件事实置于法律规范之下,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在寻找法律的过程中,如果法律条款的规定是明确的、无争议的,那么法官直接援引即可获得判决的法律理由。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法官经常会遇到以下难题:一是对于具体案件而言,法律无明文规定,存在法律漏洞和法律空白;二是虽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规则,但是如果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会明显有悖于情理,造成显失公平、公正的结果;三是对同一具体案件存在两个以上可适用的法律规定或规则,但这些法律规定或规则之间是相互矛盾的。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官进行法律实质推理。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91-95,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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