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中国的正式生效,迫切要求中国现行贿赂犯罪的立法加以调整,本文在检讨中国现行刑法贿赂犯罪规定的基础上,对立法在规制能力、规制范围上的缺陷提出完善建议,主要包括:(1)扩大贿赂犯罪“贿赂”的范围;(2)缩减受贿罪和行贿罪的犯罪构成的内容;(3)调整行贿罪的客观方式;(4)增设新型贿赂犯罪类型;(5)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以现实提高刑法对贿赂犯罪的规制能力。
出处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40-43,共4页
Journal of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论文
项目编号04SJB82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