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收入的确认,我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在实现原则指导给予了详细的规定,但由于规定中的某些缺陷,造成在实务工作中对一些特殊收入的确认、计量难以掌握。《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涵盖面远大于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并以抽象的主观判断规定较多。而税收中的收入,就是一项流入,只要能增加企业经济利益,就是收入。随着会计制度改革和税制改革的深入,现行税制与具体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上的背离会越来越大。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出处
《特区经济》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319-320,共2页
Special Zone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