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现代化的过程中,犯罪预防控制体系的主体实现了由一元向二元的历史转变。民众作为社会力量的代表,被视为犯罪预防控制体系的主体之一。民众的参与是犯罪预防控制体系得以成功运作的重要保障,离开民众支持、没有民众参与的犯罪防控体系将无法实现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实现防控犯罪的预期目标。因此我们在构建科学的犯罪预防控制体系时,应将有效发挥民众的作用作为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采取一系列措施充分发挥民众在犯罪预防控制中的积极、正面作用,构建严密的犯罪防控体系。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6年第1期39-44,共6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