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的工商税制仍以流转税为主体,大部分税收多在销售环节体现,因此对销售收入入帐时间的合理界定直接影响到应纳环节的确认。1993年7月1日出台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将'物权的转移'和'取得货款的索偿权'作为销售货物收入实现的确认标准,在货物发出后即使没有收到货款,但只要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即可确认为收入的实现,税法也以这个原则来确定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笔者认为,这种以权责发生制原则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做法有悖于'利用税收杠杆调节国民收入分配'和'公平税负'的原则,带来了若干的矛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