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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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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虽然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但是其在现实法律生活中普遍存在。由于第三人的关系,使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关系变得复杂。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和解除效力具有自己的特点。
作者 王宏
机构地区 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2005年第10期78-81,共4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4]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M].台湾文太印刷企业有限公司,1985.
  • 2黄建荣.第三人利益契约类型之探讨(上)[J].法律评论,:18-18.
  • 3胡文涛.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4):20-25. 被引量:7
  • 4史尚宽.债法总论[M].台北: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78.2.
  • 5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二级参考文献2

共引文献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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