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战,是中国人民防止战争和一旦外敌将战争强加于我时起而抗争的重要法宝。它围绕武力战而展开,但与武力战有不同的特点,主要是它的法律性,即以法律为斗争武器;辅助性,即从属于武力战,以辅助武力战为目的、为职志;进攻性,即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带主动出击的性质,是积极的而非消极的;功利性,即为着功利的目的,以求配合武力战,取得战胜敌方的结果。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05年第5期7-13,共7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