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宠物除了价格属性外,宠物类财产应具有一定的精神属性,一个“宠”字表明了其中包含的感情成分,以及主人要付出的心血,可以说宠物往往成了部分人群的感情寄托物,因此称其为“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可谓是实至名归,仅仅按照宠物所显价格给予赔偿,难以弥补其精神方面受到的损害,往远处说,宠物犬是有生命的个体,因此基于宠物生命受损而给予一定的精神赔偿,也具有尊重生命的人文意义。因此,笔者认为宠物所致精神损害具备精神损害赔偿基本特征以及应有属性。
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第4期210-212,共3页
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