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卫生标准是执行劳动卫生监督和管理的法定依据,其重要性逐渐已被人们认识与肯定.早在1956年我国就颁布了《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标准-101-56》,这是我国第一个与劳动卫生有关的国家标准.1962年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国标建(GBJ)1—62〕,规定了车间空气有害气体、蒸气及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毒物60项与粉尘32项.至1979年由卫生部、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及国家劳动总局批准,颁布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其中规定了最高容许浓度,毒物111项与粉尘9项.又由卫生部、第四机械工业部颁发了《微波辐射暂行卫生标准》(1979),以及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批准,公布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1980).
出处
《浙江预防医学》
1996年第1期27-28,共2页
Zhejiang Journal of Preventive Medic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