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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的理解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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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311条规定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成立以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为前提条件,行为人对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是否“明知”就成了本罪是否成立的关键。本文拟从“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的涵义、如何认定、“明知”的形成时间及其与刑法总则“明知”的关系等方面理清相关问题,以抛砖引玉,并希能对司法实践有参考价值。
作者 唐治祥
机构地区 重庆三峡学院
出处 《理论月刊》 2005年第9期125-127,共3页 Theory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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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郑健才.刑法总则[M].台湾:台湾三民书局,1982.

共引文献1

同被引文献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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