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原始社会末期始,礼在中国古代社会日益发展,并逐渐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思想领域的主导观念。礼的核心即在于树等级、别亲疏,礼治观念统治下的社会实际上是等级性凸显的社会。在这种观念和制度下,刑法亦无法摆脱等级的桎梏。受中国古代社会等级观念的支配,中国古代社会的刑法具有强烈的等级属性,这种等级性在罪名、刑事责任的大小和有无、刑事责任的承担上均有体现。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5年第5期119-126,共8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