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对偷税罪的成立及量刑采用数额加比例标准,但是由于这两种标准的不协调,往往造成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时的真空。司法解释对多次偷税行为认定方式的规定亦存在诸多漏洞,主要表现为以违法行为冲抵犯罪行为、偷税数额和偷税比例针对不同的偷税行为等。偷税罪法定刑的设定可采取复合标准和单一标准相结合的做法,对于多次偷税行为,要以两种方式共同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而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有待于该罪法定刑设定模式的改变。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124-128,共5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