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达不到可流通底价 即没解决股权分置?
在上市公司制定出了解决股权分置的方案,并获得通过,但是还没有达到可流通底价时,是否就是没有解决股权分置呢?有些上市公司愿承诺50年变,即只要达不到可流通底价,50年内该非流通股不具备可流通属性,并甘愿受分类表决限制,然而,这些上市公司是否利用可流通底价,故意制定一个永远实现不了的股价,来逃避解决股权分置中对流通股股东的对价?这一方面从理论上决定了其永不流通就永无全流通的风险发生.但另一方面从大股东的主观意愿推论,事实上是不成立的.首先,股份的不流动对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十分不利,渴望流动是他们梦寐以求的目标.因为全流通的好处十分明显.
出处
《金融经济》
2005年第8期18-19,共2页
Finance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