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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检所出台三规定 履行《鹿特丹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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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切实履行《鹿特丹公约》,确保中国农药出口企业严格遵守公约的有关规定,农业部药检所近期下发《关于加强<鹿特丹公约>所列农药产品进出口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表示方法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农药登记证明>服务工作的通知》。
作者 王爱娥
出处 《农化新世纪》 2005年第7期17-17,共1页 The New Century Of Agroch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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