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制度已经形成了由知识产权庭、行政庭、刑庭分别审理有关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格局。由于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不一致,在知识产权的审判实践中,对同一知识产权纠纷,不同审判庭的法官的认识常常存在较大的差距。从总体上说,知识产权庭的法官对知识产权的理解更加深刻一些。为了避免错案的发生,应由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有关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
出处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第4期93-94,138,共3页
Journal of Hunan Economic Management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