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湖北省荆州市读者杨远平来函:“请问新颁布的《渔业法》对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是如何界定其法律责任的?”答: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对炸鱼、毒鱼、电鱼及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界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出处
《渔业致富指南》
2001年第1期43-43,共1页
Fishery Guide to be Ri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