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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表决VS.征集代理投票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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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12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试行公司重大事项分类表决制度。《规定》明确了五种情况需要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20% 的; 3、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上市公司股东会除现场会议外,还应该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作者 秦耀林
出处 《新财经》 2005年第2期88-89,共2页 New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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