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闻记者享有一定的采访权,这属常理,不应有什么争议。过去,只要不违法,记者可以到他们想去的任何地方采访他们想见的人,而采访对象也常以能接受记者采访为幸,给予尽可能周到的配合。采访权一说,似乎不值一提。而现在这种状况已悄然改变,发生在新闻记者与采访对象之间的冲突时有出现,常引起全国轰动和注目。这些冲突大致包括两类:一类是采访侵权,记者因为采写新闻报道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致使采访对象不满,告到法院引发“新闻官司”。据不完全统计,自1987年《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受理的新闻诉讼案件不下千起.1993年和1998年曾两度兴起告媒体、告记者热。另一类是采访受侵,记者正当合法的采访活动受到人为因素干扰,采访本被没收、摄像机被砸、记者被扣甚至人身遭受不法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令新闻界和社会震惊。
出处
《当代法学》
2002年第11期15-17,共3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