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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贪污、受贿犯罪提高立案数额标准不可取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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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383条第4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第386条规定对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383条的规定处罚。从上述二条款可以看出:撇开情节轻重,贪污、受贿罪的立案数额标准为5000元。然而在实践操作中,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在查办贪污、贿赂类犯罪时通过内部不成文的规定,在把握立案数额标准时高于上述标准,而且翻了好几倍。这种做法在实践中不可取。
作者 俞永梅
出处 《检察实践》 2002年第5期65-6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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