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提出了“农产品合作社”这一称谓 ,认为目前的合作社立法应为《农产品合作社促进法》而非《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本文还认为 ,我国农产品合作社经历了一个合乎规律的发展过程 ,已经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发展农业产业化应与发展农产品合作社结合起来 ;合作社作为经济组织 ,其原则应由它的组织结构、经营机制以及成员的经济利益所决定 ,决非是一种政治理念 ;对合作社的发展应采取促进的方针 。
出处
《中国农村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1期11-16,共6页
Chinese Rural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