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立法理论不承认司法人员享有刑法解释权与司法人员实际在行使解释权之间产生了矛盾 ,出现了实践反对理论的局面。立法者禁止司法人员解释刑法的哲学根基在于对理性的绝对崇拜 ,目的在于防止司法腐败与司法专横 ,但二者其实并无必然的联系。为使抽象正义到具体个案正义得以实现 ,应建立以司法人员在个案适用中的刑法解释为核心的刑法解释体制。司法人员解释刑法的主体为侦查人员、公诉人和审判人员 ,其载体一般为司法文书。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2004年第6期116-119,共4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