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在国家产生之前,法律是不存在的.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有一段话,是这样描述氏族社会的:“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凋整好了。”说明在氏族社会,主要的规则就是习惯,而国家产生以后,社会规则主要表现为法律。将来如果国家消亡了,法律也将不复存在,不过规则还会有的。
出处
《法律适用》
2004年第11期2-8,共7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