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各地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中反映的一些问题,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予以明确。一、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所称特殊原因: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二)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三)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3条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