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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国资委颁布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并自2004年8月30日起实施的《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会司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该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应当由外部董事担任。企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该办法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提供了制度保障,并对加强中央企业财务监督与风险控制起到积极作用。
出处 《对外经贸财会》 2004年第11期50-5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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