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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受人债权的保护制度预告登记制度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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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期房买卖合同存在这样的特点:房屋开发商将在建房屋(期房)作为标的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待房屋建成后,由开发商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在交付使用后一段时间内(一般为三个月或半年的时间)由开发商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取得产权证。这样的期房买卖合同,实质是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在房屋交付使用之后,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移转于买受人,买受人何时取得房屋产权,依赖于开发商何时将产权证办下来。实践中往往由于开发商的原因。
作者 潘杰
机构地区 最高人民法院
出处 《法律适用》 2004年第9期52-54,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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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 1孙宪忠.《论住宅权的制度保障》[EB/OL].中国民商法网,.
  • 2殷根生译.《瑞士民法典》[M].法律出版社,..
  • 3王泽鉴.《债法原理》第1册中,第1章,第2款,第3项,债权的物权化包括了租赁权的物权化和预告登记[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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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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