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有关办案程序中对如何进行立案前的审查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造成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侦查经济犯罪这类较为复杂的案件时,对立案前的审查所拥有的权限理解不一,以致出现“该立不立”、“不破不立”等现象,要么失去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有利时机,要么出现违法办案等情况。因此,确立公安机关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初查制度,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司法实务层面,均具有重要意义。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4年第4期55-57,共3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