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审判长选任制的初衷是积极的 ,但却存在诸多缺陷。首先 ,其选任程序同合议庭的特点及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之间有矛盾 ;其次 ,选任出的审判长是临时的还是固定的、是一种职务还是一种资格、权力是大于还是等于合议庭其他成员等并不明确。最后 ,推行审判长选任制的理由并不充分。
出处
《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6期3-9,共7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Journal of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Law(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