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中的伪造 (从狭义上讲 )一般是指无制作权人擅自制作对公共信用交易安全具有法律意义的物品的行为。从文书作成名义的真实与否认定伪造的观点为形式主义 ,它着重处罚冒用作成名义的有形伪造行为 ;从文书内容的真实性与否认定伪造的观点为实质主义 ,它以有制作权人制作内容虚伪文书的无形伪造行为为其理论核心。在冒用代理资格作成文书的情况下 ,以其法律效果最终是否归属于本人承担来判断是否属于伪造行为。
出处
《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3期89-96,共8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Journal of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Law(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