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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亡赔偿制度的演变与趋势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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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中国建国以来 ,死亡赔偿制度经历了“家属抚恤制度”和“间接赔偿制度”两个阶段。“家属抚恤制度”不采取赔偿间接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原则 ,只考虑赔偿后间接受害人应达到的生活水平 ,如果间接受害人在赔偿前已经达到了这种生活水平 ,则不予赔偿 ;其后来实行的“死亡补偿费” ,既不是对精神损害的赔偿 ,也不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 ,它只是提高间接受害人应达到的生活水平的措施。新出台的“间接赔偿制度”虽然是我国死亡赔偿制度的一大进步 ,但它存在着根本性的缺陷 :用法律对间接受害人“亲属权”的保护替代了法律对直接受害人“生命权”的保护。由于“间接赔偿制度”不能保护公民的“生命权” ,因此 ,建立“直接赔偿制度”
作者 林存柱
出处 《东岳论丛》 2004年第4期195-198,共4页 DongYue Tribun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国家劳动总局.中国劳动立法(资料汇编)[M].北京:工人出版社,198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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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葛云松.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J].比较法研究,2002,16(4):22-34. 被引量:69
  • 5黄有松.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14,357,14.

二级参考文献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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