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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困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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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间组织也被称作“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这些语词的含义或侧重点,因表述的主体、背景、场合的差异,有时相同,有时相近,而有时则相去甚远。根据我国法规、规章的用语,自1950年9月政务院发布《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起,“社会团体”就一直是我国此方面法规、规章、行政命令、决定的最主要用语。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体制改革,尤其是单位制度改革的深入,过去完全由国家兴办的事业单位开始部分地转向由私人或社会资金兴办。
作者 谢海定
出处 《社会观察》 2004年第7期44-4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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