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罚金刑适用方式以必并科为主 ,以得并科与选科相组合的复合制为辅 ,没有单科制罚金。这种罚金刑适用方式有其优点 ,也有其不可克服的弊端。根据刑罚理性要求和世界罚金刑适用方式的趋势 ,我国罚金刑适用方式必须加以完善 ,应将选科制作为我国罚金刑的主要适用方式 ,并应适当扩大单科罚金制。
出处
《长春师范学院学报》
2004年第4期28-30,共3页
Journal of Changchun Teachers Coliege
基金
辽宁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罚金刑问题比较研究>
项目批准号 ( L0 3 CF X0 0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