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法治时代,侦查公开已成为世界性的刑事诉讼制度发展潮流。侦查公开是相对于侦查秘密而言的侦查程序性原则,具有对象限定性、内容特定性和范围扩展性等特征。侦查公开能产生一系列的程序效益,如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刑事预警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推进侦查程序的民主化等等;但它会带有一定的负效益:影响犯罪嫌疑人声誉、不利诉讼顺利进行,不利于实现诉讼经济。这就需要在公开与秘密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传媒权力与司法权力之间进行衡平。拟通过一系列的侦查程序制度的完善,以实现侦查公开的程序效益衡平的诸项目标。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4年第3期88-97,共10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