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把合法行为排除在先行行为之外,不仅无法圆满解决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等情形,而且也不当地将合法行为和先行行为两者割裂开来。认定合法行为是否产生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保证人义务,应以行为人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作为判断基础,行为人是否具有义务履行能力作为现实依据,法益所处的危险程度以及对于行为人的依赖程度作为判断的实质标准。通过这三个因素的综合运用,不仅能够准确地区分合法行为与先行行为的界限,还可以有效地平衡刑法的法益保护和行为规制机能。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第2期75-80,共6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