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从财务审计作为一种鉴证审计模式确定下来以后,人们对“鉴证”职能就形成一种固定的、近乎不变的认识:鉴证就是判定受托人编制的财务报表是否遵循了公认会计原则(GAAP),是否公允地反映了组织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鉴证审计就是财务审计,鉴证只能用于财务审计,而不能用于其它类型的审计.鉴证职能是否真的不能再向财务报表之外延伸?本文即说明我们对这个问题的意见.按照受托责任学说,受托人所担负的受托责任是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和民主的进步而不断地发展的,相应地,以受托责任为根本鉴证对象的审计也是不断地发展的,当资财委托人将各种财务会计之外的管理责任(包括组织方针、政策、经济业绩、劳动和环境保护、公平分配、公平就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以受托责任形式托付给受托人时,CPA的鉴证内容就需要向前扩展,相应地,鉴证审计模式也由鉴证财务发展为鉴证管理,由财务鉴证审计发展为管理鉴证审计.本文将就审计鉴证职能扩展的客观必然性、现实可能性展开讨论,并作系统分析,以推动人们对鉴证职能认识的发展.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1994年第10期22-27,共6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