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法律滞后性本体论法律滞后性是什么?它和法律滞后有区别吗?法律滞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立法滞后,即指一国(某方面)的立法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的状态;而法律滞后性是把滞后性作为法律的一个属性来论述的,它是指法律在固化立法意图而成为其载体后,在其稳定的调控区间内,反映和调控社会关系的效能逐渐削弱的属性.简而言之,法律滞后性就是指“昨日”法律与“今日”现实之间的时空差异性及由此引起的法律功能性损伤.
出处
《行政与法》
1998年第2期28-30,共3页
Administration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