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介绍: 何强系富东供销社职工。1998年2月14日,富东供销社(以下简称“供销社”)与何强签订一份《抽资经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双方约定:何强自筹资金利用供销社的场地经营养殖、粮油购销业务,每年上缴供销社3100元承包金,合同期限自1998年3月1日至2000年2月28日止。同年6月6日,国务院发布施行了《粮食收购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随即依法变更了供销社的营业执照,取消其粮食收购权。同年7月14日至8月10日,何强利用供销社的场地,自筹资金,以每公斤1.16元至1.18元的价格,并以供销社的名义直接向农民收购小麦35528.5公斤,被当地工商局全部查扣。在调查取证时,供销社副主任丁平、杨钊反映。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1999年第4期50-51,共2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