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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案例研究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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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在我国较早出现于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中。1993年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后国家工商总局的规章、行政解释等有关规定对商业秘密的内涵和外延作了较为完整的解释,确立了商业秘密构成的三大要件,从保护公平竞争的角度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予以禁止。TRIPS协议直接将“未披露过的信息”列为财产权(私权)客体之一,虽然“其中受《反不正当竞争法》
作者 江林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07年第11期35-3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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