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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协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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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的同志认为,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采取民事法律服从刑事法律的原则,其理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刑事部分是主要的。有的同志则认为民事活动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具有独立的意义,因此应以刑事法律服从民事法律。
作者 潘浩良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2期24-25,共2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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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谢佑平,江涌.质疑与废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J].法学论坛,2006,21(2):57-67. 被引量:44
  • 2廖明,廖丹.“精神损害应当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载中国诉讼法律网http://www.procedurallaw.com.n/articl..html7id=11760.
  • 3关中翔.“论犯罪行为的民事责任”,载全国法院干部业余大学,法官培训中心主编.《第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105页.
  • 4张力.“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结果”,载全国法院干部业余大学,法官培训中心主编.《第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70页.
  • 5胡锦武,郭久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为何屡屡成为‘空判’?”,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rn/legal/2007-08/04/content-646969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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