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实生活中,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早已完成了从阶级斗争为中心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转移,但是社会科学,尤其是宪法学,从学科体系上看却并没有发生相应的变化,其所使用的学科专门分析方法从根本上说仍然是阶级分析方法。虽然已有学者认识到宪法学的这种状况跟不上社会现实包括我国宪法典本身的发展,提出了本质分析法的概念来修正传统的阶级分析法的偏颇,但毕竟尚未系统化、尚未论述其要点,无法全面取代阶级分析方法的学理功能。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4年第9期2-4,共3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