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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革与成文法的局限性——再谈良性违宪兼答童之伟同志 郝铁川 被引量: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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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何处理好法的应然性和实然性、滞后性和先导性、秩序和正义等方面的关系,如何摆脱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过程中常常出现的浪漫主义情结,是值得关注和研究的课题。由此出发,我写了《论良性违宪》一文,意在给法律至上论者提出一个例外,实际上也是对这个命题给予必要的补充。它会遭到同仁的批评,早在我预料之中,我也愿意就这个问题与朋友们共同研究,促进学术繁荣。本文不想就《论良性违宪》所举某些事例是否属于违宪进行争辩,因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谁也无权定论,但我仍然坚持“良性违宪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的看法。中国的改革。
作者 郝铁川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学院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6期23-24,共2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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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美]塞缪尔·亨廷顿 著,李盛平等.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华夏出版社,1988.

同被引文献574

引证文献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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