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妨害公务在立法和司法层面所表现出来的问题,不仅折射出现有法律的缺陷,还反映了司法适用的疑难。对妨害公务立法和司法路径的双重选择,能有效地减少当前的疑难问题;在立法上将现有罪名分立和修改妨害公务刑罚的做法,能够有效地解决现有立法规定的诸多弊病;在司法上对被害人过错和刑事和解内容做出规定和规范,则能恢复被破坏的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秩序,调解执法者和被执法者之间的关系。
出处
《净月学刊》
2013年第6期76-79,共4页
Journal of Jilin Public Security Acade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