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是西方学术界倍受推崇的古典社会学思想家。美国近几十年来兴起的法律和社会学派(Law and Society Movement)将他作为该学派的倡导者,将其著作奉为经典。[1]一个有趣的现象是,不论是在激进的还是保守的思想家那里,都不乏韦伯的支持者和批评者。[2]不少学者将这种现象归结到韦伯的学术思想,甚至其个人性格中的矛盾性。本文试图在有限的篇幅内概括地介绍其主要的法律观点。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3期7-12,共6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