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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例”考析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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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清律例》中有一规定:“凡苗夷有犯军、流、徒罪折枷责之案,仍从外结,抄招送部,查核其罪。应论死者,不准外结,亦不准以牛马银两抵偿,务按律定拟题结。如有不肖之员,或隐匿不报,或捏改情节,在外完结者,事发之日交部议处。其一切苗人与苗人自相争讼之事,俱照首例归结,不必绳以官法,致滋扰累”。这里所指的以“官法”之外的“苗例”,作为处理苗人之间案件的“准据法”,是清律的一项重要的变通性规定。长期以来,学者们对“苗例”的解释不一,说法颇多,本人根据收集到的清代官书和档案资料,试对“苗例”
作者 苏钦
出处 《民族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6期97-103,共7页 Ethno-National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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