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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答刘瀚、吴大英二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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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学研究》一九八○年第三期刊载了刘瀚、吴大英二同志的《也谈法的阶级性》,对我在本刊第一期发表的《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一文提出了不同意见,表示欢迎。但对于刘、吴二同志文章中某些观点,却不敢苟同,今再提出浅见,向刘、吴二同志求教,并请法学界同志指正。一、不同阶级的阶级意志是不同的。所谓意志,就是为了达到既定的目的而自觉地努力的一种心理状态。在阶级社会里,不同的阶级,由于他们所处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的不同,各个阶级都有和其它阶级不相同的特殊的本能和要求。表达这种本能和为实现这种要求而自觉地努力的心理状态。
作者 唐琮瑶
出处 《法学研究》 1980年第5期7-9,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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