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人们对农村中出现的“包产到户”议论颇多,反映各异,结论差距很大。今年我们在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公社溪翁庄大队作了调查,研究了当地生产力水平和经营管理情况。我们认为“包产到户”这种劳动组织形式,在机械化初具规模,生产资料结构发生了一定变化,集体经济有了发展,像溪翁庄大队具有这样生产水平的地区,是不适宜的。农业生产的组织管理形式决定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一种组织管理形式是否适宜,看它是促进生产发展还是限制和破坏生产的发展。能促进生产发展的形式是适宜的,反之则是不适宜的。下面结合我们调查的情况,谈谈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一目前,实行的包产到户已经突破了原来“三包一奖”,“四固定”的范围(即包工、包产、包费用,超产奖励和固定劳力、土地、牲畜、农具)。
出处
《经济研究》
1981年第1期68-71,共4页
Economic Research Journal